打開手機掃個碼,就能打開一輛共享電單車。近年來,方便、快捷、實惠的共享電單車廣受大眾青睞,成為很多人短途出行的代步工具。但由于監管存在一定缺失,未成年人擅自使用共享電單車造成交通事故的現象屢見不鮮。如果未成年人騎行共享電單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該如何劃分呢?共享單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又是否需要賠償損失?
近日,靈武市人民法院西郊法庭審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騎行共享電單車發生事故致人傷殘的侵權賠償糾紛案件。
■【案件回放】
2024年7月,剛滿15周歲的小李使用母親的賬戶掃碼租賃一輛共享電單車騎行上路,因未查明前方路面情況,車前部與前方行人老張發生碰撞,造成老張受傷,住院治療11天,診斷為脛骨干骨折,鑒定為十級傷殘。
事故發生后,經靈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小李承擔全部責任。但小李的父母僅向老張支付部分醫療費,剩余1000余元醫療費及其他各項損失并未賠付。
因協商未果,老張將小李及小李父母、共享單車投保商業保險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5萬元。
靈武市法院受理該案后積極展開調解。經過多輪調解,最終小李及父母賠償原告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后續治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7萬元。因小李并非實名注冊騎行用戶本人,不是被保險人,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以案說法】
本案雖以調解方式結案,但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仍值得關注。
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亦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本案中,小李為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再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本案事故發生時,小李未滿16周歲,未達到騎行電動車的法定年齡,且小李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老張請求小李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
民法典明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故法院判決被告賠付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7萬元。
至于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擔責問題,小李的母親提交了微信付款截圖,結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夠確認小李騎行共享電單車發生本案事故,但其未能提交騎行行程數據及與該次騎行有關的保險合同,無法明確是否與保險公司存在保險合同法律關系。
即便小李騎行的共享電單車在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但依據保險公司提交的保單及原告提交的投保須知屏幕錄制視頻,該類保險的被保險人為通過App、微信小程序等官方渠道掃碼開鎖使用騎行服務的實名注冊騎行用戶。小李使用母親的微信掃碼騎行車輛,并非實名注冊騎行用戶本人,不是被保險人,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本案,法官提醒: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成熟度不足,對某些事物判斷能力較弱,法律意識淡薄。未成年人騎行共享電單車危險性大,易發生交通事故,學校、交警部門等應合力加強對未成年人騎車的監督、管理、教育,增強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識,為他們的安全出行上“鎖”。(記者 鄭芳芳)
寧夏新聞網(www.xianmaca.com)版權所有,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或建立鏡像
寧夏日報報業集團 寧夏互聯網新聞中心 Copyright 2000-2012 NXNEW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寧夏銀川市金鳳區宜居路156號 郵編:750001 新聞熱線:0951-5029811 傳真:0951-5029812 合作洽談:0951-6031787